

喧騰若干時日的台中狼師性侵疑案,台中市政府性平會最終認定黃姓教師對受害學生曾為性侵害行為,並建議市府將其解聘、永不錄用,且不給予退休金;台中市政府除已向地檢署提出告發外,業已依據該建議將黃姓教師做出相關處分。一時之間,網路上一片歡慶之聲,認為正義總算露出曙光!
不過,筆者必須提醒,針對台中市的解聘等決定,黃姓教師依法享有行政救濟的權限。黃姓教師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,向台中市政府提出申復,對申復之處理結果如有不服,另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之規定,再依據教師法提出申訴或再申訴,亦得依法提起訴願、行政訴訟,尋求翻案的可能性。
值得一提的是,日前有律師公開表示,本案已經超過行政罰三年追訴時效,這顯然有所誤會。
必須澄清的是,依據111年憲法法庭第九號判決,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34號判決之意旨,對教師為解聘處分者,係以作成行政處分方式行使終止聘約權利,並非對教師行使裁罰權或懲戒權,且行使免職權乃行政之核心權力,並無懲處權時效限制之適用,也不得類推適用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或懲戒罰之行使期間。
另外,在法制上需要檢討的是,本案檢舉人係於25年前入學,但刑法對於性侵害行為的刑事追訴期限一般是20年,只有在針對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為強制性交行為時,追訴期才會延長到30年,故本案非常有可能已經超過刑事追訴權時效。
在這個狀況下,如果沒有其他的受害者出來提告,黃姓教師極有可能逃過刑法的制裁;此外,民事求償的侵權行為兩年短期時效,也已經超過,這顯然仍然不符合公平正義。
在本案,依據目前媒體報導以及相關人士的公開投書,黃姓教師似乎是針對滿16歲的青少年進行誘姦的行為,由於青年少對於性行為仍懵懂無知,再加上對老師的崇拜,所以事後都不敢出面,甚至可能認為是自己的過失。等到終於心情平復,得以出面指控時,不免就會出現超過刑事追訴期以及民事求償期限的結果。
促轉條例修正:轉型正義或正義轉型?
廢除對性侵行為的刑事追訴期、民事請求權時效,才能保護受害者
事實上,筆者遺憾地相信,黃姓教師並不是唯一一個狼師,除了本案已經出面的受害者外,我國還有不知道多少學生曾經遭受到類似的侵害,受害者甚至迄今都仍活在狼師的陰影中,但是可能因為刑事追訴期以及民事求償期限等等因素,都放棄追究性侵者的責任,導致更多的人受害。
筆者建議,我國應參考美國行之有年的性侵受害者保護制度,除了加強對於受害者的保護之外,更應廢除對於未成年人性侵行為的刑事追訴期以及民事請求權時效,才能夠進一步的保障受害者。
根據Child USA此一公民團體統計,美國目前已有49個州取消兒童性侵犯罪的刑事追訴期限制;另有17個州取消兒童犯罪的民事訴訟請求權消滅時效,這顯然是我國應該仿效的先進立法。
筆者呼籲,立法院袞袞諸公與其繼續拚政治、拚選舉,不如多關心我們的孩子在校園的安全。
立即提案修正法律,廢除對於未成年人性侵的刑事追訴期限規定,也免除民法的請求權時效,消除這些訴訟上的障礙,才能還給受害者一個追求正義的機會。
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,不代表《遠見》立場